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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纲

第二章

二1~11
神不偏待人

  保罗在此采用活泼的对话文(是古时哲人常采用的一种形式),就是向一位假想的对手挑战,用生动的方式驳斥所有反对自己立场的意见。

二1~3 演讲者典型的论证法,乃是三段论法,即:主要的论点(此处为二1)、次要的论点(二2),和结论(二3)。哲学家和犹太教师都认为,讲话的人言行必须一致,因此几乎没有人会驳斥保罗的论点。哲学家认为,罪是道德上的愚昧,犹太教师则认为,罪是冒犯了神,而他们认为,人人都是如此。保罗要求说,凡论断人的,自己也要说到做到,这种对罪的看法,比大半的人都更为严格。

二4 *
旧约和犹太教都认为,人只有靠神的
* 恩典才能*
悔改(如:申三十6)。这个原则并不否定人的责任;一旦恩典赐下,人就必须对自己的响应负责(如:申五29,十16)。

二5 旧约先知常提到「忿怒的日子」(「主的日子」),那时神会坐在审判座上,以公义来判断世人(如:赛二11~12,十三6、9、13;结三十2~3;珥一15,二1~2、31,三14;摩五18~20;俄15;番一7,一14~二2;玛三2,四5)。有些犹太著作讲到,要积存善行,以防备未来的忿怒之日,但是此处保罗讲话的对象所积存的正好相反(参:申三十二34~35;何十三12)。

二6~11 第6节的解释,请参:诗篇六十二12和箴言二十四12。这一段的结构是对称型(即:反面平行,这是古代的一种文学形式):神不偏待人(6、11节);向行善的人(7a、10b
节),未来有赏赐(7b、10a
节);向行恶的人(8a、9b
节),将有刑罚(8b、9a
节)。

  审判必须公正,这是各地都同样强调的,而神不偏待人,是犹太教平时最强调的教义之一(不过,在审判之日,以色列会受到特殊待遇,也被解释为神的公义)。犹太教亦强调,智慧人行事是为得后来的赏赐(二7;参:箴二十一21,二十二4)。
二12~16
更严厉的审判

  保罗的重点为,人人都应该知道不要犯罪,可是获得更多真理亮光的人,所受的审判比不知道的人更严厉。凡是和别人比较,而认为自己是义人的,都有祸了!犹太教认为异教徒大多是行恶的,这固然正确,可是犹太人对神的标准虽然更加了解,却仍然行恶。这一点是保罗最强调的,藉此他指证,犹太人和
* 外邦人同样都在罪的范畴之下。

二12 保罗在此的说法比一般的犹太教更严格。大部分犹太人认为,外邦人得救是靠着遵行挪亚的诫命(参一19~20的注释),因为他们没有整个
* 律法。

  保罗则主张,凡是犯罪的人,无论有没有律法的知识,都会受到严厉的审判(除非能在基督里得到赎罪,如他在三章24~26节的论证)。

二13 犹太教师认为,听见律法还不够,尚需要顺服去行。这一点没有人会和保罗争论。

二14~16 保罗是采用希腊罗马的哲学观,即:自然律写在人的心里,由此可见,所有的人天生便多少有是非的概念,只是若没有明文的律法,便较不明显。(希腊道德学家,尤其是
*
斯多亚派的思想家,十分强调「良心」的知识。)他们知道的已经够多,足能让他们时时行善事,因此,他们没有借口可以一直行恶。而惟有在基督里,神的律法才会完全写在人心上(八2;耶三十一33),那时人才有内在的力量,可以活出神的义来。
二17~24
不顺服律法
  哲学家常使用这种*
对话文笔,目的乃是在教导与劝勉,而不是攻击;所假想的对手代表被理想化的错误立场,而讲员或作者则会指出其荒谬的逻辑结论,而加以贬抑(reductio
ad absurdum)。二章17~19节的对手,是位理想化的伪君子,可代表所有假冒为善的罪。(在希腊罗马的讽刺文字中,类似的攻击对象为「假想的哲人」)。

二17~18 犹太圣人常强调,圣徒应当谦卑,不要以自己的知识夸口。但是以色列可以因独有
* 律法而夸口,因为惟有他们敬拜那位独一的真神。

二19~20 保罗此处的用词有些来自
* 旧约(参:赛四十二6~7,18~20),有些来自典型的
* 犬儒派和*
斯多亚派哲学词汇,或许在巴勒斯坦以外的犹太教师会借用这些词汇。保罗再次显明自己与古代读者沟通的本事。

二21~23 *
对话文常用简短、一针见血的修辞式问题。哲学家常会揭露听众生活中前后矛盾之处。偷窃庙中之物被视为极不敬虔的罪之一,犹太教师虽然会警告人勿去打扰异教的庙宇,但异教徒有时认为,犹太人会犯这样的罪(徒十九37)。不过,凡是会去偷庙中之物的,一定认为里面的东西有价值。

二24 参:以西结书三十六20~23。犹太教师埋怨说,因人公开犯罪,神的名在*
外邦人中受到亵渎;行为不轨的犹太人会使整个犹太社团蒙羞。最著名的一个例子,是在该世纪之初,罗马有位江湖医师,因他的恶行,提庇留下令,将所有犹太人都赶出罗马。
二25~29
真犹太教
  摩西曾抱怨说,以色列人心中未受割礼(利二十六41),先知的话也重复强调这项罪(耶四4,九25~26;参:赛五十一7)。神的子民有责任,内心要领受割礼(申十16),而有一天神会在他们的心中行割礼(申三十6)。*
拉比很少提到这个问题;保罗则使它成为核心问题,并且将犹太教定义为是否
* 拥有圣灵(罗二29;一种内在的律法──八2;参:结三十六27)。犹太和希腊罗马的作者都强调,要注意神祇所看重的事,不要在意人的看法(罗二29)。—— 《圣经背景注释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