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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纲

第三章

三1~8
神的公平与以色列的必要性

  犹太人是很特殊,但其重点不在得救。有些人或许会抗议说,按保罗的说法,神便不忠于祂的约,这样,神就不公平;可是问题则为,不忠于圣约的是以色列,并不是神。

三1 这些反对的话,出自一位假想的对话者,这是
* 对话文(参二1~11的注释)为要进一步论证,常采用的模式。反对的话很有道理:以色列岂不是被拣选的特殊之民?评估有何「益处」(profit,
KJV)或「好处」(benefit,
NASB),是哲人常用的方法,以衡量某种行为或想法的价值。

三2 在希腊罗马式的写作中,*
离题是很常见的一部分,有时离题的篇幅甚至很长;保罗此处的「第一」,一直到第九章才接下去发展。犹太教常强调,神将
* 律法托付给以色列,保罗在此同意这说法。

三3 「又怎么样?」是常用的
* 修辞问题,以便在*
对话文中,将论点再往前推展。神忠于祂的约,这历久不衰的佳音,对以色列整体而言是实在的,在*
旧约中诚然如此(如:在摩西的那一代,这与一些犹太人的典籍说法不同),不过,对于凡违背圣约的个别之人,这一点并不能救他们。

三4 「断乎不可!」也是常见的修辞式反驳用词,斥责假想对手的问题(*
伊比德图〔Epictetus〕等哲人尤其爱用)。这种说法可以显示反对的理由何等荒谬。保罗宣称,神的公平是人绝对不可抨击的,凡作恶的都必须承认自己的罪(诗五十一4;参一一六11)。

三5~6 「照着人的常话」一语,与
* 拉比的一句词组类似,意思是「世俗的讲法」。在这里,神的「义」是指祂的「公平」(NRSV),其定义为祂忠于和以色列的立约之言(三3)。

三7 在犹太人的圈子里,讲别人是「罪人」是很可憎的侮辱;保罗称人人都是罪人(罗一至二章),令人震惊。即使人类背叛,神仍可以荣耀祂自己,并彰显祂的公义,但这一点并不能使背叛显得光荣。

三8 哲学家常必须厘清误解其教训的说法。
三9~18
经文的证明
  将经文串连在一起(「串珠式」),常见于
* 会堂教训的开场白,和*
死海古卷中。

三9 假想对手的另一个反对理由,让保罗回到他的论点,即:犹太人和
* 外邦人都同样需要救恩。在「罪恶」之下是句成语,指受它的律所辖制。

三10~12 此处保罗引用诗篇十四1~3(=五十三1~3;参:王上八46;诗一三○3,一四三2;箴二十9;传七20)。

三13~18 把这些证明经文连在一起的原则,和
* 拉比的gezerah
shavah
原则相仿(就是把旧约经文用一个钥字连在一起)。这几节都提到身体的器官:喉咙、舌头、嘴与口(三13~14;分别为,诗五9,一四○3,十7)、脚(罗三15~17;赛五十九7~8),和眼(罗三18;诗三十六1)。犹太教师强调,罪恶的冲动(参:罗七10~11的注释)会控制身体的各个部位(后来的计算,共分248部位)。此处与口有关的罪占多数,可能是有意的──倘若罗马的基督徒正在彼此抱怨(参十四章),便更有可能。
三19~31
律法和义
三19 犹太人是在*
律法「之下」的人(参9节的注释);概括的说,「律法」可以将诗篇和先知(*
旧约其余的部分)都纳入,正如三章10~18节。在法庭里,若对于指控已经无可辩驳,就是被「塞住了口」(参:诗一○七42;伯四十4~5,四十二6)。

三20 犹太教大多会同意说,世人总有时候会犯罪,也同意人都需要神的
*
恩典;不过有些犹太人认为,会有一些人例外,他们认为自己便是那极少数的人。此处保罗让读者不得不保持前后一致的立场,而承认由此看来,*
外邦人得救的条件和犹太人是一样的。
  这一节与诗篇一四三2互相呼应,该篇诗接下去便是颂赞神的公义与信实。希腊原文直译为「凡有血气的都不被称义」(大部分翻译都将其加以润饰,使得读起来较通顺);「凡有血气的」是标准的希伯来文说法,指整个人类(在某些情况下,则是指所有的活物)。

三21 「律法和先知」是指整个旧约的一种说法;在第四章中,保罗将论述道,这些经文怎样说明了因信称义(22节)。不过,神的公平并不在乎人的遵行律法,因此其基础并不是那以色列人所独有的好处(三2)。犹太教师相信,以色列在救恩上是独特的,他们在西乃山领受律法,便显明神已经拣选了他们。

三22 「没有分别」是指犹太人和
* 外邦人;双方就近神的条件都是一样的,即透过耶稣基督。这个声明直接向罗马
* 教会之纷争背后的价值观提出挑战(参:罗马书导论中对背景的探讨)。

三23 犹太教认为「罪」是在道德上冒犯了神(希腊人对这个字的用法,一般较不像犹太人那样强烈)。犹太人的典籍同意,人人都犯了罪(只有极少的例外,如很小的孩子);希腊道德家则说,有些过犯是不可避免的。「亏缺了神的荣耀」可能暗指犹太人的概念,即:当亚当犯罪的时候,人类便失去了神的荣耀(参五12~21),因此,每一代都重复亚当的罪;另一种可能为,这句话只是指没有人能活出神公义的标准。

三24 「救赎」(释放奴隶)是典型的
*
旧约观念;旧约的这个词总是包括付出代价,有时会得回某物。神「救赎了」以色列,一方面出于*
恩典,一方面也付出了代价(逾越节的羔羊和埃及人的长子),让他们得自由,使他们成为祂的子民,然后才赐下祂的诫命(参:出二十2)。在保罗的时代,犹太人期待
* 弥赛亚的救赎,让他们脱离地上的掌权者;可是此处那可恶的掌权者则是罪(三9)。

三25 为要「挽回」(propitiate,KJV、NASB),神必须挪开祂的怒气;在犹太人传统的祷文里,施舍和一些善行可以挪开神的怒气(德训篇三3、20,三十二1~3;所罗门的智慧书十八20~21),但
*
律法也要求必须流血:必须要处死某个东西,才能挪开因人犯罪而带来的忿怒。这个词在此处可以指施恩座(出二十五22)。在十字架之前,神以怜悯「逾越」了罪(出十二13),却仍然期待将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祭。(*
拉比有一种观点可作比较:*
悔改可以延迟审判,直到赎罪日该罪被赎,不过从这段经文里,看不出保罗有此种想法。)

三26 希腊思想认为,公正便是「公平〔但不一定是等量〕的分配」(不平等之公义可以由罗马法看出:阶级愈低的人,所受的刑罚愈重);而他们同意,执法者应当按「公正」来治理。犹太教强调神的公正,并承认,祂就像一位公平的法官一样,不可以任意赦罪。当时的犹太著作发展出一种说法:神的性情可分开运作,祂的怜悯会在祂面前为以色列求情,胜过祂的公正所提出的指控。

  保罗却不容许这种分裂;他说,对那些信靠耶稣的人,神可以既彰显公正,同时又公正地赦人无罪,因为忿怒当施行的刑罚,已经由耶稣为他们承担了(三25)。犹太教一般都相信神的
*
恩典;在此,保罗和当时的犹太人士不同之处为:保罗坚持,这恩典是神付了很大的代价才临到我们的,而且*
外邦人也可以得着,和犹太人得着的条件并无二致。

三27~28 「原则」(NIV)的翻译是误解;保罗提出了两种就近「*
律法」的途径(NASB):一是靠人的努力,一是靠信心(参七6,八2,九31~32)。信心是正确的途径,而律法本身则成了教师(三21、31)。

三29~30 犹太教基本的信仰告白,即神是独一的神。因此保罗辩论道:如果只有一位神,祂也一定是
* 外邦人的神(参:赛四十五21~25)。

三31 犹太人的教导,将「废去」律法和「设立」律法相对。由于律法教导因信称义(如保罗在第四章中所辩明的),凡是这样教导的,便是高举律法。—— 《圣经背景注释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