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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二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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丰盛生命研读本
利未记注释
21:1
祭
司:
21 章
论
述
了
侍
立
在
神
面
前
的
神
子
民
的
祭
司
应
当
具
备
的
资
格
和
极
高
标
准。
他
们
应
当
在
圣
职
的
事
奉
方
面
以
及
个
人
的
品
德
和
行
为
方
面
都
成
为
民
众
敬
虔
的
楷
模。
所
以,
神
对
他
们
的
要
求
比
其
他
立
约
百
姓
的
要
求
更
高。
21:6
要
归
神
为
圣:
祭
司
不
能
沾
染
任
何
不
虔
不
义
的
恶
俗,
必
须
遵
照
神
的
旨
意
而
活
出
无
可
指
摘
的
生
活,
否
则
就
会
亵
渎
神
的
名
(“ 亵
渎
” 指
玷
污
神
的
名,
使
它
丧
失
圣
洁
的
属
性)。
在
新
约
关
系
下,
这
条
圣
洁
的
原
则
仍
然
有
效,
神
只
愿
意
拣
选
那
些
生
活
圣
洁
公
义
的
人
担
任
教
会
监
督
的
职
分
(提
前
3:1~ 7;参
4:12 注)。
21:7
不
可
娶
妓
女
或
被
污
的
女
人
为
妻:祭
司
不
能
娶
那
些
行
为
败
坏
或
离
婚
的
女
人
为
妻。
他
们
只
能
娶
处
女
或
其
他
祭
司
的
遗
孀
为
妻
(比
较
13~15 节;结
44:22)。
神
期
望
民
众
的
属
灵
领
袖
能
够
亲
身
成
为
婚
姻
和
家
庭
的
最
理
想
的
楷
模,
这
是
他
借
着
这
些
律
法
向
人
启
示
的
心
意。
在
新
约
圣
经
中,
神
同
样
要
求
那
些
被
拣
选
成
为
教
会
监
督
的
人
必
须
是
忠
于
配
偶
和
家
庭
的
典
范
(参
“ 监
督
的
道
德
要
求
” 一
文)。
21:17
凡
有
残
疾
的:亚
伦
的
后
裔
中
凡
有
身
体
残
疾
的,都
不
能
担
任
祭
司
的
职
分,
也
不
能
为
民
众
献
祭
(17~ 23 节)。
1.
健
全
的
身
体
代
表
了
神
期
望
祭
司
成
为
完
全
生
命
典
范
的
旨
意,
因
此
那
些
没
有
身
体
残
障
的
祭
司
最
能
有
效
地
事
奉
神,
但
是
那
些
不
宜
作
神
的
祭
司
的
人
仍
然
可
以
吃
圣
的
和
至
圣
的
食
物
(22 节),
也
就
是
说
仍
然
能
够
得
着
神
借
着
立
约
所
赐
下
的
完
全
救
赎。
2.
祭
司
应
当
具
有
健
全
身
体
的
要
求
生
动
地
预
示
了
基
督
道
德
上
的
完
全
(来
9:13~14),
也
暗
示
了
神
对
新
约
监
督
的
属
灵
要
求。
任
何
担
负
监
督
职
分
的
人
都
必
须
在
生
活
上
无
可
指
摘,
灵
性
上
也
毫
无
瑕
疵
(参
提
前
3:2 注;
参
“ 监
督
的
道
德
要
求
” 一
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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