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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六章

*Ⅳ 申斥假先知(廿六*1-廿九32**

一、圣殿讲道(廿六1-24)

二、责假先知(廿七1-廿九32)

一、圣殿讲道(廿六1-24

第廿六章甚为重要,因为内中有关耶利米受审的整个的程序。耶利米与政府当局有很严重的关系。本章的圣殿讲道,记载也极为完善。七章一至十二节虽有散文的叙述,但并未述及讲道的后果。本章与十九章一节至二十章六节似有相连之处,可谓双重的传统。这二者是否为巴录的手笔呢?如果都是巴录所写的,就可作明显的比较。此处耶利米呼吁人们悔改。这原是第一书卷的目的(卅六2、3)。在十九章,耶利米公开宣布耶和华必降审判的刑罚,应是第二书卷的目的(卅六30-32)。此处耶利米在圣殿的讲道,使他与政府当局发生冲突。二十章一至六节,是当局对他公开宣告的一种反应。

关于本章结构方面,二十至廿三节叙述乌利亚的事迹,有人认为是巴录所附加的。二十节上与十八节上相似,而廿一节又与十九节相近。

在本章的记述中,常以“手”来强调。耶利米在控告者的手中(14节),最后还是亚希甘的手保护他们,不交在百姓的手中治死他(24节)。有人提到摩利沙人弥迦预言耶路撒冷变为乱堆,这也是耶利米同样所强调的。84

这是先知传记,目的是将先知耶利米的信息传出来。85在叙述中有极完全的审判的情景。上庭前的控词(8-9节),上庭的审案(15-16节),控方的言词(11节),辩方的言词(16节),有法律整个的程序。86

耶利米在圣殿讲道之后,被控为亵渎神。在四至六节说明,他原照圣约之依据来劝勉(参七1-15)。他这样讲道,是出于神的呼召,吁请人们在无定的盼望中切实悔改(2-3节)。这勉语在十三节耶利米的辩词中再重复。

长老的言词(17-19节),为辩方作证,将弥迦与乌利亚援例说明,以缓和众之激情。这也因此使耶利米不致宣判为有罪。

耶利米的劝导,要义在十三节:“现在要改正你们的行动、作为,听从耶和华你们神的话。”这与七章三、五节相同,也可比较十八章十一节。本章九节与四十三章二节一样,是人们误会耶利米的话,认为他假借耶和华的名预言。由于卅七至四十四章一般认为是巴录记述的,因此九节也是出于巴录的手笔。

时间在第一节,约雅敬王登基的那一年,应为609年,如果是在住棚节,应在九、十月。乌利亚被处死可能在不久之后,耶利米论约雅敬的咒诅(廿二18、19),也在这事件以后。

第廿六章一节 “犹大王约西亚的儿子约雅敬登基的时候,有这话从耶和华临到耶利米说。”

王登基,大多在新年之前,计算的方法是照登基年,常在两年之间,即上年的秋季至本年的春季。约雅敬登基的时候,约在主前609年八、九月至608年三、四月。87耶利米传道最早的日期为约西亚王十三年(一2),除此以外,本章的事迹是最早的了。圣殿讲道是在七章三至十二节,在本章四至六节也有交代。

以王的登基年为背景,只有在此以及廿七、廿八章的开端。

第廿六章二节 “耶和华如此说,你站在耶和华殿的院内,对犹大众城邑的人,就是到耶和华殿来礼拜的说,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话,一字不可删减。”

“耶和华殿的院内”可参考十九章十四节。七章二节:“门”也许更为清楚。耶利米受命在圣殿门口向前来敬拜的人们传道。

犹大众城邑的人,可能指所有的犹太人,在用字上有这样的涵义。88

“来礼拜的人”也在七章二节清楚说明。“说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话”,是重复一章七节的要义。

“一字不可删减”可参考申命记四章二节及十三章一节,也在箴言三十章六节:“不可加添”,传道书三章十四节:“无所增添,无所减少”。以及新约启示录廿二章十八、十九节。神的话语通过祂的仆人传讲,是不容更改的,对耶利米也是如此。神的仆人总不可为顾忌后果而将有些话保留不说。“删减”也有“减轻”的涵义,不敢仗义直言,只能旁敲侧击,不说得那样坦率,不然就有严重的后果。同义字在卅八章十四、廿五节“隐瞒”。在四十二章四节“隐瞒”用另一字,仍是同义的。在古代近东的法律文件及智慧文学也有这样的用语。89

第廿六章三节 “或者他们肯听从各人回头离开恶道,使我后悔,不将我因他们所行的恶,想要施行的灾祸,降与他们。”

神要耶利米传讲的信息,目的就是在此。人民只要肯悔改,神想要施行的刑罚,就不必降与他们。这是七章三、五至七节的话,也在卅六章三节。

“或者”常与未完成的动词(Imperfect)连串起来:“听从”“回头”。本节也与十八章十一节十分相似。“后悔”一词可参考十八章八、十节。

第廿六章四至五节 “你要对他们说,耶和华如此说,你们若不听从我、不遵行我设立在你们面前的律法。不听从我从早起来,差遣到你们那里去我仆人众先知的话(你们还是没有听从)。”

“不遵行我设立在你们面前的律法”,与九章十二节极为相似。遵行耶和华的律法,是申命记的要义,诗篇中也有记载(诗七十八10)。

“你们若不听从……不听……还是没有听从。”这是一连串的话,强调他们故意的叛逆。在耶利米看来,已经不再有希望了,可参考七章廿五节。90

在列王纪下十七章十五节,有若干特殊的律法是他们应遵行的,但他们显然没有顺命。神所差遣的仆人众先知是指历代的先知,包括耶利米与乌利亚。

第廿六章十六节 “我就必使这殿如示罗,使这城为地上万国所咒诅的。”

这是重复七章十四、十六节。在诗篇七十八篇也是以示罗的沦落为结果(见诗七十八60),因为以法莲不肯遵行耶和华的律法。照撒母耳记上第四章,示罗是被非利士人所毁,约在主前1050年。示罗可能又被重建,但又再被毁坏,在耶利米的时代只成为废墟而已。

所以这地成为万国所咒诅的,被人轻贱,当作话柄与笑谈。可参考的经文是在廿四章九节。耶利米这样说,无疑是触犯情,而且与他们的信念冲突,在他们的观念中,耶路撒冷与圣殿是永远不可侵犯的。所以在他们看来,耶利米的话是亵渎神,亵渎圣殿与圣地。

第廿六章七至八节 “耶利米在耶和华殿中说的这些话,祭司先知与众民都听见了。耶利米说完了耶和华所吩咐他对众人说的一切话,祭司先知与众民,都来抓住他说,你必要死。”

这里所提的祭司与先知,必与圣殿的工作有关,他们可能都是工作人员,是“礼仪先知”(Cultic Prophets)。91在七十士译本与叙利亚译本作“假先知”,这样就与真先知有分别,可参考六章十三节。耶利米将这些假先知与祭司相提并论,在四章九节,五章卅一节,六章十三节,十四章十八节,廿三章十一节。

他们来抓住耶利米,就是拘捕的行为(参卅七13-14)。“你必要死!”在旧约中共有十二次(除此处以外)。92参考撒母耳记上十四章四十四节以及列王纪上二章卅七、四十二节。那里是判处死刑的宣告。93在二十章六节,用字相同,语气不同,所以不当作为宣判。

此处说,“你必要死”。指控他:“你应该处死!”因为他们看耶利米亵渎圣殿,破坏人们信心,罪大恶极。

第廿六章九节 “你为何托耶和华的名预言说,这殿必如示罗。这城必变为荒场,无人居住呢?于是众民都在耶和华的殿中,聚集到耶利米那里。”

那些敌对耶利米的,将他的话加上解释。有两点值得注意。首先他们省略假定的话:“你们若不听从我”(4节),假若不听从,才会受罚。耶利米在此处强调以色列应符合圣约的要求。他们不符合,必遭刑罚。那些人反对,并不提起他们应有的责任。所以否认他们的罪。在十一节他们也有同样省略重要的话,参考卅六章廿九节约雅敬在焚烧耶利米书卷后的问话,也是省略原有的话,可比较卅六章三、七节。那些人要处死耶利米,因为他们只注意他预言圣城与圣殿的毁灭。从七章一至十二节圣殿讲道,可以知道人们多么依赖耶和华的殿。七章十四节说:“你们所依靠的殿”,由此可见一斑。耶和华似是自相矛盾的,一方面祂以圣殿为祂永远安息之所,祂要住在这里(诗一三二14),但现在照耶利米所说,这将变为荒场。但是耶和华不能为保存圣殿而纵容人们犯罪。对那些人,耶利米否认了神的应许,他必是假先知,应处他死刑,正如申命记十八章二十节所说的。他们只看见传统的信念,忽略耶和华公义的心意。

第二点他们加以解释的,是“这城必变为荒场,无人居住。”这又与六节有出入,耶利米说“这城为地上万国的咒诅”。虽然在用词上可参考二章十二节“凄凉”,以及四章七节有“荒场无人居住”,但它与六节的语句并非相同。

众民聚集在耶利米那里,原意是指人们的聚集起来,包围耶利米,要加害他。

第廿六章十节 “犹大的首领听见这事,就从王宫上到耶和华的殿,坐在耶和华殿的新门口。”

现在正式的审断开始了。首领就是司法行政的官员,他们也许是军事长官或行政官,来从事审问的。他们听见这事,没有直接听到耶利米自己的话。

地点是在圣殿门口,类似广场,那里可充作法庭(摩五10、12、15)。94“新门”在卅六章十节也曾提说,并且是在上院。照列王纪下十五章卅五节,约坦建立耶和华殿的上门,也许这正是耶利米书二十章二节所载“便雅悯高门”,高门就是上门的意思。95

第廿六章十一节 “祭司、先知对首领和众民说,这人是该死的,因为他说预言攻击这城,正如你们亲耳所听见的。”

主要指控的,其实就是这些祭司与先知。他们向主审的官员与旁听的众发言。这些众可能是来守节的人们,现来看热闹,因为耶利米耸人的信息而诧异。他们一直抱乐观的态度,以为他们有信心。另一可能的解译,认为“众民”不是指所有的人民,只是少数可作的“代表”,与主审官组成法庭,他们是陪审员。96

他们的控词是耶利米的预言“攻击这城”。这城是政治与宗教中心,攻击这城,在政治立场上是不爱国,破坏治安,耸人听闻之言。从宗教立场看,是亵渎神的言语,两者都是可处以死刑。尤其在宗教方面的罪名更大,死有余辜,可参考出埃及记廿二章廿七节;利未记廿四章十至十六节。

“正如你们亲耳所听见的”,这必指众民,他们可能听过耶利米所传的道,但审判的官长必未曾听过。

第廿六章十二至十三节 “耶利米就对众首领和众民说,耶和华差遣我预言,攻击这殿和这城,说你们所听见的这一切话。现在要改正你们的行动作为,听从耶和华你们神的话,祂就必后悔,不将所说的灾祸降与你们。”

此处,耶利米将“这殿”与“这城”相提并论,二者常是连在一起的。97无论有关政治或宗教,他只秉承耶和华的命令。他说耶和华差遣他,他有确实的经验(一7)。

他再劝导他们改正和听从,这在四、六节并未提及(参七3)。

十二至十三节的重点,在于耶和华主动的启示以及人民的反应。

第廿六章十四至十五节 “至于我,我在你们手中,你们眼看何为善,何为正,就那样待我吧!但你们要确实的知道,若把我治死,就使无辜人的血降到你们,和这城,并其中的居民了。因为耶和华实在差遣我到你们这里来,将这一切话传与你们耳中。”

耶利米明知自己的处境十分恶劣,他不以强硬的态度引致他们恼羞成怒,以温柔的心来接受任何的反应,可参考约书亚记九章廿五节,基遍人听候约书亚的处置。法庭有权将他处死(15节),他也知道这个可能。

然而他只安静地提醒他们:若治死他,须负血债,因为流无辜人的血是罪恶,他们需要负责(参二34,廿二17),全城也需负责(申十九10-13)。98

如果他们控告耶利米亵渎神的罪是真的,那么就将耶和华的话当作虚谎了,不然,他们的控告是不真实的,就无疑是流无辜人的血。轻易将耶利米治死,是严重的罪。

第廿六章十六节 “首领和众民就对祭司先知说,这人是不该死的,因为他是奉耶和华我们神的名,向我们说话。”

当耶利米强调他蒙耶和华差遗,审判的官长就实在相信他的话。官长的态度必影响众民,众民也同意宣布他无罪。众民先前是受了祭司与先知的影响,可见他们的辨别力不足,容易人云亦云,在这一件事上,人不致误入歧途,所以领导者是有很大的责任使人不致误入歧途。

当然他们宣告耶利米无罪,是神的能力发生功效。人突竟拗不过神的旨意,所以耶利米有充足的信心,完全的交托,耶和华必成就与施恩,人还是无能为力的。

以下是首领与众民不定耶利米死罪的理由,以历史的往事为依据。

第廿六章十七至十九节 “国中的长老,就有几个人起来,对聚会的众民说:当犹大王希西家的日子,有摩利沙人弥迦对犹大众人预言说,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,锡安必被耕种,像一块田。耶路撒冷必变为乱堆。这殿的山必像丛林的高处。犹大王希西家和犹大众人,岂是把他治死呢?希西家并不是敬畏耶和华,恳求祂的恩么?耶和华就后悔,不把自己所说的灾祸降与他们,若治死这人,我们就作了大恶,自害己命。”

国中的长老有崇高的社会地位,可能来自各地专司法律行政的官员。如果他们与耶路撒冷的首领有类似的职责,同等的身分,他们的意见就必须受尊重。他们向聚会的众民说的话,必有分量,具相当的权威。这些聚会的众民若是来耶路撒冷守节,也有敬拜的心,虽受祭司先知煽动,到底也有谦卑受教的心,听取长老们的教诲与见解。也许他们虽来守节敬拜,但在反对耶利米的事上,只是乌合之众,九节“聚集”,原意只是“拥集”,来凑热闹而已。他们原先听信祭司先知的话,现在再看首领与长老的慎重处理,也只有点头称是了。

他们引述的是在一百年前的先知信息,在弥迦书三章十二节载有关于耶路撒冷受审遭罚的预言。弥迦是摩利沙人(弥一14),摩利沙距耶路撒冷西南四十公里,所以弥迦的预言必在该两地盛行,为众人所注意。

这里的引述几乎是完全照弥迦原来的话。中文译词相同。“乱堆”一词在弥迦书用的是亚兰文,此处是希伯来文。提到希西家“敬畏神”,可参考五章廿二节所用的词意。惧怕,畏惧神的威严。“恳求他的恩”原意为“缓颊”,向神求情乞恩,所以神才不将灾祸降在他们身上。现在他们决不可犯大恶,杀害神的先知。

第廿六节二十至廿一节 “又有一个人奉耶和华的名说预言,是基列耶琳人示玛雅的儿子乌利亚。他照耶利米的一切话说预言,攻击这城和这地。约雅敬王和他众勇士,众首领,听见了乌利亚的话,王就想要把他治死,乌利亚听见就惧怕,逃往埃及去了。”

述完弥迦之后,又有一个人,这里将这两个人作一比较。他也是奉耶和华说预言。“预言”在十八节与此处用字相同,但文法的构造不同。此处与十四章十四节及廿三章十三节相同(hithpael participle),专指假先知预言。但乌利亚的预言不是假的,他只是照耶利米的一切话,不是直接从神领受的。耶利米有一次曾被人讥为狂妄自称为先知的人(廿九26)。可知乌利亚原先不是先知,自称为先知。他的预言虽然正确的,不是原来直接的。

他是基列耶琳人,该地是耶路撒冷西北再向西十三公里。99

弥迦有大无畏的精神,使希西家王因惧怕而敬畏神。乌利亚惧怕约雅敬王而逃走。结果仍不免一死。

第廿六章廿二至廿三节 “约雅敬王便打发亚革波的儿子以利拿单,带领几个人往埃及去。他们就从埃及将乌利亚带出来,送到约雅敬王那里,王用刀杀了他,把他的尸首抛在平民的坟地中。”

约雅敬那时必是埃及的附庸,才可派人去埃及追捕乌利亚。以利拿单的父亲亚革波与亚希甘的父亲沙番,原为约西亚王的顾问。约西亚王曾派他们到女先知户勒大那里求问,为证明新发现的律法书上的话,记载在列王纪下廿二章十二、十四节。现在以利拿单与亚希甘的兄弟基玛利雅,必为约雅敬王面前供职。当约雅敬王要将耶利米的书卷割破焚烧,他们曾加以劝阻(卅六25)。以利拿单受命去埃及捕捉乌利亚。在列王纪下廿四章八节,有一位称为“耶路撒冷人”以利拿单,他是尼护施他的父亲,而尼护施他又是约雅斤的母亲。此一以利拿单与此处是否同一个人呢?引起学者们的注意与辩论100

这里并没有提到乌利亚受审的事,但说明王对他的憎恨,只将他葬在平民的坟地。在用词方面“将尸首抛在……”是十分轻视的举动,但应验了耶利米对约雅敬的咒诅话,在卅六章三十节,也可参考廿二章十九节。这会是约雅敬的下场。

第廿六章廿四节 “然而沙番的儿子亚希甘,保护耶利米,不交在百姓的手中治死他。”

亚希甘当时也在宫中供职,极为有权,他与父亲一同是约西亚王的顾问。如果那是宗教改革时期,约在622年,已是十三年以前的事了。他在宫中仍有相当权力,才可保护耶利米。

保护耶利米,原意是他的手在耶利米身上,保护他不受别人加害。他手的权力,不将耶利米交在百姓的手中被治死。“手”是多么重要。在十四节,耶利米在胁迫之下,果敢地说:“我在你们手中……”他们怎么处置,他只有勇于承受。但是他始终在神手中,神也藉亚希甘来保护他。

综合本章的要义,耶利米在圣殿讲道,用意已在七章一至十五节已清楚说明了。

这是耶利米的先知职事上十分重要的经历。耶和华的话藉他传出来,必遭人抗拒与反对。神的仆人甚至受威胁,有丧命的危险。当约雅敬焚烧书卷的时候,已经存心要捉拿他(卅六26)。假先知蓄意害死他,大约在书卷焚烧之后不久(十一19,十八20)。看来耶利米早期的先知职事中已受胁迫。后在594年夏再受迫害,记载在二十章十,十三节,耶路撒冷城最后受围困时,他终于被监禁(卅七14-21,卅八4-28)。

先知的话是屡遭反对的,如以利亚及其他的先知都有这样的危险。此处有耶利米受审与乌利亚的受刑。在历代志下廿四章二十至廿二节,耶何耶大的儿子撒迦利亚被王杀害。这是第九世纪末犹大王约阿施在位的时候。再早是耶洗别王后杀害许多先知(王上十八4、13,十九10)。在犹大拉比文学中,有一段耶利米的祷告:“我不能再预言责他们众民,有那个先知不被他们陷害呢?”101

关于先知被杀害,耶稣曾在马太福音廿三章卅七节;路加福音十三章卅四节论述,司提反特别讲论(徒七52)。希伯来书作者也再论述(来十一37)。

84 Gunther Wanke, Untersuchungen zur
soqenanten Baruchschrift
, 1971, 144.

85 Klaus Koch, The Growth
of the Biblical Tradition, The Form-critical Method
, 1969, 203-205.

86 Hans Jochen Boecker, La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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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1980, 44.

87 Joachim Begrich, Di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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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o/nige von Israel und Juda u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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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29. 91. 93; Simon J. De Vries, "Chronology of the OT", The
Interpreter'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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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8 W. Baumgartner et al., Hebra/isches und arama/isches Lexikon zum Alten Testament. 777a, n.3.

89 Oswald Loretz, Qohele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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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uches Qohele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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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 Frank-lothar Hossfeld and
Ivo Meyer, "Der Prophet vor dem Tribunal Never Auslegungsversuch von J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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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 Aubrey R. Johnson, Th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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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62, 60-61.

92 创世记二章十七节;二十章七节;撒母耳记卅四章四十四节,廿二章十六节;列王纪上二章卅七、四十二节;列王纪下一章四、六、十六节;以西结书三章十八节;卅三章八、十四节。

93 Gerhard Liedke, Gestalt und
Bezeichnung alttestamentlichen Recht**sa/tze
, 1971, 127-128.

94 Chester
C. McCown, "Gate", The Interpreter'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, 2, 355.

95 Louis Hugues Vincent, Je*rusalem de l'Ancien Testament, Recherches d'arche*olog**ie et d'histoire, 1954, 603.

96 Ernest W. Nicholson, The Book of th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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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 Moshe Greenberg, "Bloodguilt"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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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 Francis T. Cooke, "The Site o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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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Part II, offprint from Hebrew Union College Annua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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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 James M. Ward, "Elnathan", Th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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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2, 394.

101 Pesig. R, 26(129a) see H, Strack and P. Billerbeck, Kommentar
zum Neuen Testament
, I, 943.

── 唐佑之《天道圣经注释──耶利米书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