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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纲

第四章

倘若人要靠行律法才能承受亚伯拉罕的福,那么,信心便没有价值(「归于虚空」),而应许也就没有意义了(「废弃」)。正如保罗在先前曾经指出(三9-20),这是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全守律法,以致能有资格在神面前被称为义。于是,律法所带来的并非祝福,而是「愤怒」(15节)。律法详细列明了神的要求,因此更加增了罪人在神面前该负的责任。当人无可避免地作了违背律法的事时,罪人的罪责就比先前没有律法指控他们时更大了。这是当保罗在第15节下指称「哪里没有律法,哪里就没有过犯」时,想要表达的含义。他并非表示在律法以外便没有「罪」,但称之为「过犯」(希腊文是parabasis)的明确的罪,只有在人要向神那明确和清晰的诫命负责时才会出现。(这是保罗一直对parabasis
这个字词的理解;罗二23,五14;加三19;提前二14)。

   
保罗简单地提到律法为何不能带来称义的第二个原因:将称义的基础放在律法上,就意味着它是在乎人要「作工」,因此便废弃了神的恩典(参四4-5)。这点关连到保罗在第17节所说的,他指出亚伯拉罕所相信的神,是「那叫死人复活。使无变为有的神」。这引出前面18至21节对亚伯拉罕本身信心的描述,但它亦再次强调神拥有使人释放和创造的大能。这跟保罗先前称神是「称罪人为义」的神(5节),在意义上是近似的。为何称义不能建基于律法之上的第三个原因,让我们想到保罗在三章29至30节所提出的论点。神的计划是要将祂应许赐给亚伯拉罕的产业开放给所有人,正如旧约亲自指出:「我已经立你作多国之父」(创十七5)。这个计划若要得着实现,那么,产业的继承权就绝不可再建立于那个特别给予以色列人的机制──摩西律法。

   
第18-21节保罗尝试在这几节简短的经文中,简略地描述亚伯拉罕的信心,然后再为他的这番阐释作一总结。保罗指出,纵使亚伯拉罕所面对的许多事实,都似乎证明神所应许的将会无法成就,但他仍抱有坚定和不懈的信心。他坦诚地面对自己已年纪老迈,而撒拉又不育的事实,使得从人的角度来看,神应许赐他众多后裔的可能性已经落空。即使是「在无可指望的时候」──这是基于一般人所推测的可能性是完全无望──亚伯拉罕「因信仍有指望」──这是基于相信神的应许和能力,能够看见超越目前困境的将来。加尔文曾经引用这段经文写了一段令人鼓舞的话:「让我们都记着,我们每个人的境况都与亚伯拉罕相同。我们身边的一切事物,都与神的应许刚刚相反:祂应许永生,我们却被死亡和腐朽所包围;祂宣称祂要算我们为义,我们却满身罪污;祂定言会以宽容和恩慈待我们,但从事物显露出来的审判却带有祂的愤怒。那么,我们该怎么办?我们必须对发生在我们身上,或与我们有关连的一切事物完全不加以理会,任何事物都不能阻碍我们相信神是真实的。」

 

附注

   
第20节保罗坚称亚伯拉罕「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」,这点似乎与创世记十七章17节记载亚伯拉罕对神的应许表示不信和讥笑的事实不符。然而,保罗的重点并非要指出亚伯拉罕是一个完全的人,或从来没有过任何疑惑,只是要表示他的内心态度始终如一地对神的应许抱有信心和盼望。

   
第22-25节保罗两次引用他在这段中用过的重要经文──创世记十五章6节──来总结他对亚伯拉罕信心的阐释,同时,他还清楚道出他一直在暗示的意思:这节经文和它的含义能够直接应用在基督徒身上。我们跟亚伯拉罕一样,相信神能使死人复活,特别是相信神「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」。

    25节用两句平衡的句子来描述主耶稣的工作(保罗可能是引用初期信徒常用的一个信条)。第一句暗指七十士译本的以赛亚书五十三章12节,那里说主的仆人是「为了我们的罪而被交给人」。第一句的希腊原文有「因为」这个字词(dia):耶稣被交出来赴死,「因为」这是为了解决我们犯罪的问题。但在第二句出现的「为」,其意思则应该是「为了」:耶稣从死里复活,是为了使我们称义。虽然保罗经常将我们与称义的基督的死连在一起,但这节经文却指出基督的复活亦构成我们与神和好的条件。

 

五1至八39
福音和神显于救恩中的大能

   
倘若「这义是本于信,以致于信」这句经文能概括一章18节至四章25节的主题,那么,「神拯救的大能」便正好捕捉了五章一节至八章39节的中心要旨。显示了这种大能的福音,不单只确保罪人在最初接受神的那一刻得救,还保证他在审判的日子得着最终的救恩。「既因信称义,就可确定获得最终的救恩」是保罗想表达的总的要旨,亦是由第五章开始,以至第八章结束的整个段落所要特别表达的要旨。在这几章的篇幅中,保罗谈论了两个对已获得称义的信徒最终得着救恩构成威胁的「势力」,它们分别是罪(六章)和律法(七章),同时,他亦在这两章中清楚指出,基督徒已经脱离了这两股势力的辖制。故此,第五至八章的结构,是属于某些人所称的「指环式」结构,和另一些人称为的「交叉平行式」,即最先和最后的一组,第二和最后第二组等如此类推的内容,有某些呼应之处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