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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

丰盛生命研读本

 

加拉太书

3:2  

你 们 受 了 圣 灵, 是……信:
罗 再 一 次 指 出 得 救 是 本 乎 神 的 恩 典, 也 因 着 对 基 督 的 信 心, 而 不 是 出 于 遵 行 律 法。 借 着 在 基 督 里
的 信 心 我 们 领 受 圣 灵 并 他 的 一 切 祝 福, 包 括 他 所 赐 的 永 生 (参
2~3, 5, 14, 21节; 4:6)。 然 而, 企 望 凭 行 律 法 得 救 的 人
必 定 得 不 到 圣 灵 和 生 命, 因 为 律 法 不 能 赐 人 生 命 (21 节)。

3:5  

圣 灵:
保 罗 在 本 卷 书 (2, 5,14 节; 4:6)
谈 到 圣 灵 时, 显 然 指 圣 灵 的 充 满 以 及 其 后 圣 灵 的 特 殊 运 行 而 言 (比
较 徒 1:45; 2:4;8:1417;10:4447;11:1617;19:16;
林 前 12:4
11), 这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点 看 出:

       1.  “
异 能 ” 一 词
的 使 用 (希 腊 文 dunamis) 表 明 使
徒 保 罗 在 此 联 想 到 五 旬 节 圣 灵 奇 妙 的 彰 显 和 随 之 降 临 的 “ 能 力
” (徒 1:8; 比 较 2:1~4)。

       2.   
现 在 分 词 (“
赐 ” 和 “ 行
”) 的 使 用 表 明 圣 灵 恩 赐 不 断 的 彰 显。

       3.    “
所 应 许 的 圣 灵 ”
一 语 (14 节 )与 彼 得 在 使
徒 行 传 2:33 的 讲 道 中 所 用 的 词 语 完 全 相 同
(比 较 路 24:49; 徒 1:4)。

       4.   
正 如 4:6 所
指 出 的, 成 为 神 的 儿 女 发 生 在 神 差 遣 圣 灵 进 入 信 徒 心 中 之 前, 并 且 也 是 赐 下 圣 灵 的 恩 典 的 基 础。

3:5
赐 给 你 们 圣 灵……行
异 能:
圣 灵 在 加 拉 太 教 会 不 断 的
运 行 中 常 有 神 迹 奇 事 发 生。 对 于 保 罗 来 说, 领 受 圣 灵 不 光 是 一 个 不 可 见 的 内 在 工 作, 同 时 也 可 以
亲 身 经 历 得 到, 因 为 圣 灵 以 他 超 然 的 能 力 彰 显 在 信 徒 中 间。 圣 灵 恩 赐 的 运 行 是 圣 灵 的 同 在 和 权
柄 的 具 体 彰 显 (比 较 林 前 12~14 章)。
信 靠 基 督 和 领 受 圣 灵 浸 应 该 不 断 有 神 迹 奇 事 的 出 现 和 其 它 属 灵 恩 赐 的 彰 显。

3:6  

这 就 算 为 他 的 义:
罗 4:3, 5, 22 注。

3:11  

义 人 必 因 信 得 生:
保 罗 引 用 哈 巴 谷 书
2:4 来 阐 明 因 信 称 义 的 道 理 (比 较 罗
1:17)。 哈 巴 谷 强 调 因 信 称 义 的 人 内 心 必 定 会 有 真 正 的 公 义, 不 义 的 人 与 之 刚 好 相 反,
他 们 “ 心 不 正 直 ” (参 哈
2:4 注)。 保 罗 深 信 被 称 义 之 人 必 定 会 借 着 圣 灵 的 内 住 而
产 生 内 在 真 正 的 公 义 (参 “ 圣 经 中
的 救 恩 ” 一 文)。

3:14  

亚 伯 拉 罕 的 福:
给 亚 伯 拉 罕 的 应 许 (8 节) 被 称 为
“ 所 应 许 的 圣 灵 ” (比 较 路 24:49;
徒 1:4~5)。 因 信 得 着 圣 灵 就 得 到 公 义、 生 命 和 其 它 一 切 属 灵 的 祝
福 (参 5 节 注;4:6
注)。

3:19  

这 样 说 来, 律 法 是 为 什 么 有 的 呢:
律 法”
一 词 (希 腊 文 nomos; 希 伯
来 文 torah) 的 意 思 是 “教 训
” 或 “ 指 导 ”, 可 以 指 十
诫、 摩 西 五 经 的 律 法, 或 旧 约 中 的 任 何 诫 命。 保 罗 这 里 所 提 的 律 法 也 包 括 摩 西 律 法 中 的 献 祭 制
度。 保 罗 对 律 法 作 了 如 下 解 释:

       1.   
律 法 是 神 所 赐 的, 原 是
“ 为 过 犯 添 上 的”, 表 明 罪 就 是 背 叛 神, 从 而 唤 醒 人 心, 使
人 认 识 到 人 需 要 神 的 怜 悯、 恩 典 和 基 督 的 拯 救 (24 节;比 较 罗
5:20;8:2)。

       2.   
虽 然 旧 约 律 法 是 圣 洁、 公 义、 良 善 的
(罗 7:12), 但 它 并 不 完 全, 不 能 给 人 属 灵 的 生 命 或 公 义
生 活 的 力 量 (21 节; 罗 8:3; 来
7:18~19)。

       3.   
律 法 是 神 选 民 训 蒙 的 师 傅, 引 领 他 们 到 基 督
里 面, 使 他 们 因 信 得 救 (2226 节)。
如 此, 律 法 启 示 了 神 对 于 他 子 民 言 行 道 德 方 面 的 旨 意 (出
19:4
6; 20:117;21:124:8),
借 着 祭 牲 流 血 献 祭 来 遮 盖 人 的 罪 (参 利
1:5; 16:33) 并 且 遥 指 基 督 的 代 赎 之 死
(来 9:14; 10:12~14)。

       4.   
律 法 赐 下 来 是 为 了 “
引 我 们 到 基 督 那 里, 使 我 们 因 信 称 义 ” (24 节)。
但 如 今 基 督 已 经 来 了, 这 律 法 的 监 督 作 用 也 就 结 束 了 (25 节)。
因 此 我 们 不 需 要 再 从 旧 约 律 法 规 条, 包 括 遵 行 律 法 和 献 祭 的 方 式 中 去 寻 找 救 恩。 如 今 新 约 预 备
了 完 全 的 救 恩, 乃 是 借 着 基 督 的 代 赎 之 死 和 荣 耀 的 复 活 以 及 神 为 属 基 督 的 人 所 预 备 的 一 切 美 好
福 气 得 以 成 就 的 (27~29 节; 参 太 5:17,
有 关 基 督 与 律 法 的 关 系 的 注 释; 参 “ 旧 约 律 法”
一 文)。

3:28  

或 男 或 女:
到 人与 耶 稣 基 督 的 属 灵 关 系, 保 罗 除 去 了 一 切 种 族、 民 族、 国 家、 社 会 和 性 别 的 差 异。 所 有 在 基 督
里 的 人 都 “ 一 同 承 受 生 命 之 恩 ” (彼
前 3:7) 和 所 应 许 的 圣 灵 (14节;
4:6), 并 且 照 神 的 形 象 穿 上 新 人 (西
3:1011)。 另 外 属 灵 平 等 指 男 女 各 守 本 份 (创
1:27), 神 为 他 们 在 婚 姻 和 社 会 中 设 立 的 角 色 是 不 可 更 改 的 (彼
前 3:1
4; 参 弗 5:22~23注; 提 前
2:13, 15 注)。